國有企業合併有哪些方式
企業合併並不是私企專有的權利,如果國有企業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併條件的話,那麼也是可以進行合併的。國有企業進行合併,在具體的方式上面與一般企業的合併方式是一樣的。下面,就請大家一起看看國有企業合併有哪些方式。
1.購買式合併
合併方用現金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購買被合併方的資產,取得對資產的全部經營權和所有權,被合併的法人資格自行消失。這種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隸屬關係的企業之間進行,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有償合併。具體又可分為一次性購買和分期購買等不同形式。由於企業是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轉讓,所以,資產評估較為嚴格,市場性較強。
2.承擔債務式合併
根據承擔債務的程度不同又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資產和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合併方以承擔被合併方全部債務為條件,接收其全部資產和經營權,被合併方法人資格自行消失。這屬於完全有償合併。另一種情況是,合併方以承擔被合併方部分債務、提供技術、管理為條件,取得被合併方的部分資產所有權和全部經營權,被合併方雖然更換了廠名和領導班子,喪失了經營權,但仍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的原所有制性質不變。這是一種部分有償合併。例如長春一汽集團兼併吉林輕型車廠以及長春輕型車廠、長春輕型發動機場、長春齒輪廠四個地方國有企業,就是採用承擔債務的方式。在當時如果採用先進收購的方式,長春一汽需要拿出很大一筆資金,而當時長春一起不可能拿出這筆資金,經過協商以及有關專家建議,實行了“承擔債務,分期償付”的收購方式。即被收購的四廠的區全部債權、債務、虧損由一汽承擔。一汽同時要依據合同每年對吉林省和長春市進行必要的補償,隨著四廠被一汽收購兼併,四廠的法人資格也隨之被取消。
3.抵押式合併
以抵押形式轉移產權,進而以贖買手段進行產權再轉移,這種形式主要是在資不抵債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與其最大的債權人之間進行的.具體做法是:先將企業全部資產作價抵押給最大的債權人(往往是銀行),實現所有權首次轉移.轉移後,原企業法人資格自行消失,債務掛賬停息.然後由債權人和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利用原廠裝置資金,根據市場需要選定新產品,組建新企業,聘請新的法人代表,並將新企業部分利潤以租賃費形式分期償還債務。如按規定時間全部還清債務後,贖回所有權,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再轉移.這也是一種完全的有償合併。
4.舉債式合併
在合併實踐中出現了一種“小魚吃大魚”的舉債式合併。一些小企業,主要是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為了發展規模經濟以取得規模效益,利用其經營、管理上的優勢,大量舉債,籌集資金合併大企業。
從合併的行為方式看,企業合併形式可分為三種:橫向合併、縱向合併和混合合併。
國有企業根據不同的劃分方法,其合併方式也是不一樣的。通常情況下的合併方式分為四種,即舉債式合併、抵押式合併、承擔債務式合併以及購買式合併。各位需要知道,無論是什麼樣的企業進行合併,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能夠使幾家企業的資源得到整合,從而提高自身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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