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無論是新設合併還是吸收合併,公司合併產生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那麼,根據我國公司法律相關規定,公司合併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此外,公司合併的程式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1、公司的登出、設立和變更。
在公司的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中,因參與合併而喪失法人資格的公司,無須進行清算即可進行登出登記;新設立的公司則應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創立大會,辦理相應的設立登記;在公司的吸收合併中,吸收他方而繼續存在的公司,因股東、公司資本、公司章程都發生了變化,則應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2、公司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讓。
公司按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式進行合併時,因合併而登出的公司,其權利與義務一併轉移給合併後續存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續存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受的權利與義務既包括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也包括程式上的權利與義務。
3、公司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公司按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式進行合併後,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可以按照合併協議的有關規定,當然轉換為合併後續存公司或新設立公司的股東。不同意合併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合併時的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股份,放棄合併後續存公司或新設立公司的股東資格。
延伸補充:
公司合併需要履行下列程式:
第一,參與合併的公司各方訂立合併協議。
第二,通過合併協議。公司合併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係到股東權益,屬公司重大事項,所以合併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參與合併的各公司必須經各自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併協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四,通知債權人、公告。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五,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公司合併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公司的登出或變更或設立,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如果你對公司合併的法律效力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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