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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情勢變更原則的認定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認情勢變更的司法主體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
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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