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有關法律的規定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我們知道公司還有合併的情況,而公司分立正是與公司合併相對立的。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我國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有兩種基本方式
1、新設分立
即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
即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為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後,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智慧財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公司分立有兩種方式。其中,新設分立後是存在多個新的公司,而派生分立後原公司法人資格還在,同時設立了多個新公司。但不管是哪種分立方式因為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在分立之前都要先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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