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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扣2年適用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綜上,公司向職工借款並對職工支付利息,該筆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不動產抵扣2年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