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協議印花稅是否繳納
一、債務重組協議印花稅是否繳納
債務重組協議印花稅是需要繳納的。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係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以此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書立購銷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其立合同人、立書據人均是印花稅的納稅人。因此,除經法院裁定而發生的債務重組外,無論發生上述提及的哪種債務重組方式,都要經過債權人、債務人按一定程式,並最終簽訂債務重組的書面協議。而這種只要不是經過法院裁定,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發生的上述債務重組,其債權人、債務人在進行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同時,均應進行應繳印花稅的會計處理,辦理交納印花稅事項,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應繳的印花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貼稅第三條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該條的意思是指將原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轉移到改制後的新企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其它的產權轉移書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二、公司債務重組要多久能覆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債務重組的進行方式有哪些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也就是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二)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是站在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則為債權轉為股權。債務轉為資本實質上是增加債務人的資本。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即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債務轉為資本的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轉換,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三)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以轉讓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再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所以說,債務重組協議印花稅是需要繳納的。另外企業債權重組的最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企業如果選擇破產重組的辦法,重組的期限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六個月,債務重組的辦法首先從以資產清償債務開始,直到修改債務條件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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