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公司訴訟也遵循這一原則;
按照這一原則,管轄的法院一般是按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也就是公司住所地,公司訴訟通常涉及如下三種訴訟:
一、確認股東資格,需要具備公司章程記載、工商登記、股東會決議等多項因素綜合考量。這些行為的發生、變化集中在公司註冊登記地,這類訴訟一般以公司所在地管轄。
二、契約債權請求權訴訟,如股東向股東提起的股權轉讓訴訟、股權分割訴訟等都是基於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約定,這類訴訟,可以類比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
三、侵權行為請求權訴訟,公司法中大量存在這類訴訟。從管轄而言,可以類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類訴訟的提起者,一般是公司,侵權行為地也就是公司的住所地,可以按照公司住所地確定管轄。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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