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登出要本人嗎?
一、他項權證登出要本人嗎?
他項權證登出要本人親自前往。要登出房屋他項權證,應攜帶銀行出具的同意登出證明,本人帶身份證、他項權證書等相關證件,到當地房產交易核心或者房管部門辦理即可。他項權證的期限不是什麼“有效期”,是債務清償期。房屋他項權利證,即證明房屋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存在的檔案。他項權利專指房屋所有權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對房屋擁有的某種特定權利,主要是典權和抵押權。他項權利的基礎是房屋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的合意行為,但由於他項權利內容中包含著直接支配房屋的物權性質因而他項權利的設定須經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房房管理機關在稽核同意後頒發《房屋他項權利證》,交由他項權利人收執。證內除說明房屋的狀態外,著過載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期限、當事人的姓名等情況。他項權利人據此行使他項權利,可以對抗他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的任何非法干涉。
二、房屋他項權包括哪些具體權利?
房屋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典質權、繼續權等權利。
1、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商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房錢。
2、典質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條件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控制之下,為擔保的一種方式。典質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典質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典質物。當合同到期時,典質人未能達到合同商定,典質權人可以將典質物拍賣,並優先獲得補償。
3、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錢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劃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房屋所擁有的他項權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擁有一項特殊方面的權利。如果要登出這樣的一種權利的話,是需要本人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還有就是一些其他的證明檔案,到當地的房管中心或者是交易中心來進行登出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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