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生效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
一、購房合同生效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
購房合同生效時間以登記備案時間為準。
1、在合同的型別當中,購房合同算是比較特殊的了。其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就會成立,但想要其生效的話,則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否則的話,其就沒有生效。
是否登記過戶,具有物權上公示的效力,是所有權轉移與否的標誌,即只有登記機關確認並頒發權利證書後才發生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移轉。
2、登記過戶的效力在於:
(1)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移轉變動的生效要件;
(2)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規則要求;
(3)登記是不動產變動的公示手段,登記記載的結果或簽發的證書具有公信力,具善意保護效力。
3、登記備案的時間是: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如果沒有備案的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購房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生效
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意,只要當事人意思達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問題,其意義在於識別某一合同是否已經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意義在於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根據規定,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一定導致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為條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為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是否已經履行不影響居間報酬的支付。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只作為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合同的介紹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參與訂立合同,居間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當事人和保證人,他不能保證合同雙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間行為所介紹的當事人之間合同一經成立,居間人的作用即結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為支付居間報酬的條件。
三、購房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綜上可知,購房合同成立的時候並不代表房屋所有權變更,其生效時間應該以登記過戶的時間為準,因為只有過戶手續完成之後,房屋產權才發生了法律意義上的轉移,才能稱得上是買方已買到了房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購房合同生效時間是登記備案的時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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