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證戶主已死亡怎麼辦理
一、關於房產證戶主已死亡怎麼辦理
房屋所有人去世後,由房屋繼承人辦理房屋過戶,繼承人需要先繳納契稅,然後憑完稅憑證等材料,辦理過戶登記。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併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二、房產戶主繼承房產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傷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可以分割處理。對於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並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儘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如果房產證上的戶主死亡之後,可以由繼承人進行過戶,但是房屋過戶的時候是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的,在繳納完相關稅費之後,就可以憑藉證明資料去辦理過戶的相關手續。過戶完成之後就可以了,而繼承人一般有遺囑的,遵從遺囑,沒有遺囑的,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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