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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公約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業主公約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業主公約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維護與所有關係等各個方面所達成的書面形式的自治規則。以書面形式設定的業主公約,是依據私法自治原則衍生出來的規約自治原則而制定的,只要不違反法律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變更或排除區分所有權的本質,均可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業主公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它要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依《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業主公約的一般生效條件是:
①業主須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②業主的意思表示真實;
③公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及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標籤:生效 公約 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