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違約終止的程式是什麼?
一、物業合同違約終止的程式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受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任意一方沒有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經過法院判決後可以解除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受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任意一方沒有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經過法院判決後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雙方商定解除合同。
物業合同中通常會規定物業服務的時間,到期之後如果雙方沒有繼續續訂合同的意圖,物業合同自然終止。
合同解除終止通常出現在物業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如何解除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一般來說也就是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是開發商指定的,如果是這樣你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可以自行尋找物業管理公司,當業主與尋找到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後,同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有關係自動終止.也就是說業主可以不理睬現在的物業公司而自行確定。如果現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關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也就是說當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時,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職責.當業主找到合適物業公司時只要小區2/3以上業主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那麼與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合約關係自動解除。
以上就是物業合同違約終止的程式。一般來說業主在簽訂了物業合同之後都想享受到比較好的物業服務,如果業主在交了物業費之後仍然享受不到好的物業服務,那麼業主就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物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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