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經濟糾紛協商未果怎麼辦?
一、物業費經濟糾紛協商未果怎麼辦?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二、物業管理費糾紛包括什麼?
物業管理費糾紛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物業管理費包含的費用專案;另一個是物業管理費收取不到。
物業管理費,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於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裝置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摻合在一起。同時,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後,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於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麼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區裡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
同時,造成物業管理費的欠費糾紛,除了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到位、開發商遺留問題為主要原因外,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不明確,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原則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費的定價缺少相關知識,物業收費忽高忽低,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重重,這種情況在前期物業管理上尤為突出。
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
物業管理費的糾紛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物業管理費中所包含的費用專案,另一方面是物業管理費收取不到。其中物業管理費中包含的專案有保安費,保保潔費,管理費,物業收取物業費時應該公平合理,並將收費的目錄向居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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