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合同糾紛發生後怎麼處理?
一、前期物業合同糾紛發生後怎麼處理?
1、業主、物業在籤前期物業合同的時候未約定管轄法院的,糾紛發生後後,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案件的專屬性體現在,從地域上立法確定某類案件的某個或某些聯結點所在地法院的管轄,而物業糾紛中的物業所在地法院正體現其專屬性的聯結點。推而論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內容主要圍繞物業展開,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權利義務的確定離不開物業。而物業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裝置、設施和相關場地等,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應由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更具有正當性。
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二、物業糾紛型別有哪些?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雙方就十分容易發生糾紛,而且無法得到很好地解決,所以物業服務合同還是很重要的,業主需要重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要輕易忽略。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的糾紛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但實際上,物業費用沒有具體的標準,物業公司就會產生亂收費的現象,也就會產生糾紛。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糾紛
業主拒絕交費可能是無理拒絕,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還可能是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這就需要根據實際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的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等,這時物業管理企業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糾紛處理方法不當
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對物業糾紛和和與業主的糾紛經常採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暴力解決、對簿公堂等,結果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前期物業合同。在前期物業糾紛發生之後,首先可以按照合同的內容來處理糾紛,如果合同之中沒有約定處理爭議的方式,那麼也可以臨時協商,無法協商,任意一方前期物業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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