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物業合同糾紛判決有哪些規定
一、商鋪物業合同糾紛判決有哪些規定
如果在租用商鋪期間,與物業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並且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業主為當事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當事人卻沒有向物業支付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代收生活垃圾清運費、公攤電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二、解決小區物業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2、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3、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步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在與物業產生糾紛以後,應該加強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溝通協調,並且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同時要健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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