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轉租有什麼法律後果?
承租人由於一些原因不再想要租賃房屋,但合同的租賃期限未到,承租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會將房屋租給第三人。如果未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或者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這稱為擅自轉租。擅自轉租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擅自轉租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至於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與之訂立轉租合同的,應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並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轉租為非同意的轉租時起,即應賦予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解除權。
另一個問題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承租人自行轉租,本質上為違約行為,此時,採限制主義和區別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均允許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若依嚴格主義解釋,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轉租的行為存在,出租人即有權解除合同。如此,對出租人利益的保護的確十分有利。
再者,承租人自行轉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亦值得探討。當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時,承租人的轉租構成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出租是物之所有權人(僅討論所有人以自有物出租這種情形)通過合同將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能移轉給承租人,而其自己僅保留處分權能並收取租金以為其他權能移轉之代價,當承租人自行轉租時,儘管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誠信程度受到動搖,租賃物的佔有層次增加、受損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應就租賃物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因此,出租人的所有權難說受到了侵害。因此,對於出租人的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宜支援。
另外,承租人自行轉租時,其收取的租金是否為不當得利。出租人通過租賃合同收取租金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佔有、使用、收益,承租人的自行轉租,其租金的收取,是其使用、收益的變相形式而已,出租人的租金並不因此而受損害。可見,承租人取得的租金並非毫無法律依據,同時又不損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與不當得利的構成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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