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裝修費需要賠償嗎
看合同約定,沒約定的,如果房東解除合同,賠償剩餘殘值。租賃方解除合同,房東可以不賠償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房東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遲延履行義務情形,即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違法轉租情形,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隨時解除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際上,在房東無緣無故提前解約的情況下,部分租客要求房東賠償裝修費及其他的經營性損失的話法院也是有可能支援的,主要是我們也不清楚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承租一方不遵守規定,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都是承租人自己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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