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置房方面的政策是什麼
隨著各地市政建設工程的不斷推進,現在我國市面上安置房的數量是非常多的。大多數的安置房雖然是屬於在拆遷的過程當中分發給拆遷戶的補住房,但是現在安置房的交易量也不在少數,因此國家為了規範在安置房方面的交易問題,針對安置房制定的是有相關政策的。那麼,國家安置房方面的政策是什麼?
國家安置房方面的政策是什麼?
一、安置房的種類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二、安置房的建設條件
1、符合設計規範;
2、每套房屋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
3、要符合國家安全和技術標準,具體說要有房屋驗收合格證,所有的證照應齊全,從修建到竣工都必須達到安全標準。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換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進行換算的,具體的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其實,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都市計畫、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物件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三、安置房的入市銷售
很多人購買安置房時看重產權轉讓和價格,卻忘了關注該安置房的銷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實,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
嚴格意義上,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預約銷售因為沒有看到產權證,購買時的房屋情況不能只聽業主一面之詞。如果買到的安置房其實是公房,雖然購買程式合法,還是被判無效。
簽訂預約合同時,要到土地房產局核實該安置房的性質,轉讓是否合法。如果業主已婚一定要夫妻雙方都簽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轉讓的授權書,業主未結婚的要請其出示未婚證明。
可見,國家安置房方面的政策簡而言之可以概括為兩類,通常大多數的安置房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小產權房的這種性質,這種產權房在五年之內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可以在住滿五年以後給國家有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件以後對外銷售。另一種就是有國家土地使用證的安置房,這是區別於小產權房的,在交易的問題上並不受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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