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怎麼防範購房合同的陷阱
(一)認購書的陷阱
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購房合同陷阱防範對策:
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合同主體不明的陷阱
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購房合同陷阱防範對策:
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三)開發商承諾的陷阱
“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合同裡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購房合同陷阱防範對策:
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裡。
(四)預先交納的費用的陷阱
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購房合同陷阱防範對策:
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定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五)賣方解除合同的陷阱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
購房合同陷阱防範對策: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六)處理結果不明確的陷阱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XX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XX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購房合同陷阱防範對策:
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購房合同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其實現在很多人進行房屋交易都是選擇通過二手房中介,而相應的購房合同多半也是由中介來草擬,要知道這很多時候都是格式合同,即只會對其中當事人需要進行約定的內容作出填寫,其餘的合同內容基本都是事先確定好的,基本不允許當事人進行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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