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錢買房子的協議怎麼寫?
一、父母出錢買房子的協議怎麼寫
父母出資購房協議
(父母)甲方:
(兒子)乙方:
為明確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的承擔及其他財產權益,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在為乙方婚前購置的房產( )且以乙方的名義辦理的房產證應視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 ( )元人民幣首付款並支付所有房貸及其他購房所需款項。
2、如出售此房產,須經甲方同意,因賣房所帶來的收益均歸甲方所有。
3、如此房產進行拆遷安置,在拆遷後的還款還房,甲方將繼續享有全部權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項均由甲方進行處置。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房產證上新增共有人(包括拆遷安置後的房產);如以後房產證加他人姓名,需甲方書面簽字同意,未經甲方簽字同意不被視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對此房產繼續擁有全部權益。
5、甲方享有上述房產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完整所有權,乙方不享有收益、處置等權利,並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權利。
6、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8、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一)父母出全資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於婚前財產,需要協議的保護。婚前寫好出資購房協議,是對房屋登記人和出資人的保護,在發生糾紛時是一項有力證據。協議應當一式兩份,簽字。在房屋發生拆遷、出售等變動時,按照協議所寫和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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