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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轉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門面轉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門面轉讓合同指甲乙兩方在門面轉讓時簽訂的門面歸屬權的協議,門面轉讓涉及的權屬證明覆雜、合同條款多樣。那麼,我國法律對門面轉讓合同作了哪些規定呢?

一: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將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簽訂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續租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 書面申請。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 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租賃方、租方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租賃方承租的門面被徵收、徵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颱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