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合同從什麼時候生效
一、租賃房屋合同從什麼時候生效
1、一般而言,租賃合同在雙方簽約之日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若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生效日期,那麼約定的生效日為租賃合同生效時間。
3、如果是房屋租賃合同,若租房者在簽署之前就已經入住,入住當天租賃合同成立且生效。
4、租賃期間,是指從租賃方搬進房屋實際使用的那一天到合同之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結束的那一天,不是合同的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如何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從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生效,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就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會構成違約,需要承擔責任。而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即在條件達成的時候,該房屋租賃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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