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簽署《奮鬥者自願申請書》還能要加班費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司合同中這樣的條款,屬違法條款,因其排除了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加班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公司的勞動合同一般是針對多數的勞動者,為了重複使用而事先擬定好的,合同上的條款大部分是格式條款。由於這個條款單方面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實際是無效的。因此,雖然釩鈦科技的員工簽訂了這份申請書,但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張自己獲得加班報酬的權利。
但是那種沒有單位組織簽署申請書的情況下,被情勢逼迫加班的又該怎麼辦呢?
基本案情
自願加班申請書從來不是問題,前兩天一個剛剛結婚打算備孕的當事人諮詢說主管開例會,為了鼓動大家努力奮鬥,給大家講了這麼一個案例。分公司的市場總監為了產品的推廣,挺著八個月的肚子還在一線敦促大家努力工作。孩子出生之後,尚未滿月就親臨一線組織工作,並進行一項重大合同的訂立,最終拿下訂單得到了總部獎勵。他的話語間透露出女人都這麼努力,才能夠得到高回報。在場的同事無不感到鼓舞,為之精神一震,我們才加了幾天班而已,作為銷售加班不是常態嗎?不加班就沒有額外的提成收入,那樣的人不就是混日子的鹹魚嗎?加班熬夜才是奮鬥者該有的態度,不奮鬥那裡來的美好明天?不奮鬥怎麼贏得階級躍層?然而,當事人回家之後卻越想越不對勁,身為女職工不是有法律規定產假嗎?休完產假再工作難道不行嗎?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努力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於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可以上的法律都是單位強制安排的情形,那麼女職工自己自願的話,又該怎麼辦呢?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通常所說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界定為,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又另外安排職工上班的。延長工作時間分兩種形式:(1)加班。即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進行工作。(2)加點。即職工在每日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推遲下班或者提早上班。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對加班做了很多限制,並且要求用人單位對加班人員支付較高的加班費,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損害勞動者的休息權。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加班應該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而不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行為。可是重點就是法律是能規制單位強制加班,不能對自願加班的人處罰,也不能對任由員工自願加班的單位處罰。因此員工可以自行選擇自願加班還是按照單位給出的休假時間休假。如果單位強制加班的,員工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如果單位因為員工拒絕強制加班而辭退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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