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企業繳納社保,能否主張存在勞動關係?
2013年,某企業與王某簽訂《掛靠社保繳費協議》,協議約定王某掛靠某企業交納職工社會保險,但王某並非某企業正式職工,不享受其正式職工任何待遇,社保費用均由王某承擔。2013年至2021年期間,該企業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其費用均為王某自行承擔,該企業未給原告安排過工作,也未向其支付過工資。2022年1月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確認雙方自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王某與該企業在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王某仲裁裁決書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包括人身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的隸屬性具體分析。2006年至2021年期間,王某與企業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企業也未給原告安排過工作和發放過工資。王某並非受企業的勞動管理,也未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雖該企業為王某交納社會保險,但雙方的《掛靠社保繳費協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應屬無效。王某以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與企業無勞動關係,不應交納社會保險費,通過虛構勞動關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等,均屬於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王某不僅不能依據掛靠交納的社保確認勞動關係,以獲得企業相應經濟補償,而且掛靠交納社保亦屬於違法行為。以掛靠參保的形式參保繳費、辦理退休、領取待遇,是屬於騙取社會保險金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除了要被清除繳費記錄,退回已經領取的待遇,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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