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事故發生後,河道管理者是否要擔責?
2021年7月8日下午13點左右,原告陸某興、邱某紅之子陸某傑(十一週歲)隨同村的朋友、同學共五人,來到位於鷹潭市餘江區潢溪鎮春潢大橋下的白塔河的河床上游泳,五人在游泳時,陸某傑不幸溺水死亡。兩原告認為,被告鷹潭市餘江區水利局作為該河段的主管單位,疏於監管、防護,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兩原告之子陸某傑溺亡,被告的行為與兩原告之子陸某傑在該河床內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存在過錯,依法應當對陸某傑溺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河道並非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物件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場所,河道管理者亦非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河道管理者對於此類野外河道的管理職責是維護河堤穩固,保證水流順利通過,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以及河道兩側人民群眾在行洪時的生命財產安全,並無相關規定要求開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邊設定防護欄杆等安全保障措施,河道管理者不屬於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範圍,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陸某興、邱某紅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負安全保障義務。上述條款特別羅列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法律之所以對這類場所特別設定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這類場所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受保護的人之間的一種極為緊密的關係,如締約磋商關係或合同法律關係等。判斷一個單位是否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應當是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具有類似性質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野外的河道並非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物件進行商業性經營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河道管理者不屬於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範圍,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裁判準確適用上述條款,確立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判斷標準。兩原告之子溺亡的確是令人深表同情的事實,但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有明確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避免此類悲劇最有效的措施還是家長、學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
分居期間撫養費離婚的時候會補嗎
分居期間撫養費離婚的時候會補。夫妻分居,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育費應當在共同財產中支出給付。子女也可向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父母要求支付扶養費。下面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一、分居期間撫養費離婚的時候會補嗎分...
-
男子送情人8套房,每月只給妻子5000元!法院:支援婚內分割夫妻財產
丈夫婚內出軌,為“小三”花費數百萬妻子心灰意冷之下,婚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日前,福建廈門思明法院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丈夫婚內出軌為他人花費數百萬1990年12月,魏女士與呂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後領證結婚。次年,兒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滿幸福。後來,呂先生的生意越...
-
無證建房強拆怎麼處理
無證建房強拆怎麼處理導讀:無證建房強拆的處理是及時報警並拍照或錄音視訊留證;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相對人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能強制拆遷的情況包括逾期不改的違章建築等。一、無證建房強拆怎麼處理無證建房強拆的處理如下:沒有房產證的房子被強拆的,應當...
-
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民間借貸有哪些型別?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類型:(1)自然人之間可以成立民間借貸合同。(2)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訂立民間借貸合同。(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