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證給他人購車,購車者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擔責?
好心好意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購車,購車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出借者需要承擔責任是否有違公平原則呢?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本站通過一個小案例為您具體解答。
案情:兩個月前,蔣女士所在地一家車行基於促銷,推出了用本地戶口購車,可優惠5%費用的活動。蔣女士的同事李某想乘機購得自己早已心儀的小車,卻又因為自己是外地人而無法獲得優惠,遂要求借用蔣女士的身份證購買。鑑於彼此平時關係很好,蔣女士沒有多想便答應了。隨後,李某還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蔣女士為車主。誰知,李某不久便在駕駛該車時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一死一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因超速、佔道行駛,對前方來車採取避讓措施錯誤,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李某無力賠償110餘萬元的損失,近日,受害者及其家屬遂以蔣女士系車主為由,要蔣女士承擔賠償責任。請問:蔣女士是否應當擔責?
答案是,蔣女士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表明,機動車使用人以外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有兩種:一是主體必須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說叫“出借機動車的人”;二是前述主體存在過錯。而本案並不具備該要件:一方面,“出借機動車的人”與“出借身份證的人”是兩個明顯不同的概念,即前者是“借車”,後者是“借證”。儘管蔣女士將身份證出借給了李某購車,並被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車主,但蔣女士只是“借證”,並沒有因此取得對小車的執行支配權,也沒有獲取執行所產生的利益,故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機動車所有人。而小車的執行權與收益權,恰恰完全掌握在李某手中,也就是說,李某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機動車所有人,蔣女士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借車”。
其次,蔣女士出借身份證雖有過錯,但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無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必須是與損害的發生有關,而非泛指所有過錯。蔣女士出借身份證讓李某購車乃至登記,違反的是國家對機動車登記方面的行政管理,就該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加以懲戒。但這並不等於蔣女士對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也有過錯,因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的過錯,是指怠於審查對方的駕駛資質、隱瞞或者未告知對方機動車故障等,鑑於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原因,只在於李某超速、佔道行駛和對前方來車採取避讓措施錯誤,即與資質、故障無關,也就表明蔣女士的“借證”行為不在事故原因之列。
從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購車,出借者如果對肇事沒有過錯則無需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這也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對過錯責任的劃分。
-
交通事故事後責任無法認定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事後責任無法認定怎麼辦(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
-
搭便車出事故致乘客傷亡,車主是否擔責?
在現實生活中,搭便車是很常見的行為,尤其是在朋友和親戚之間。然而,駕駛存在交通事故的風險,如果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客遭受傷亡,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搭便車者對受傷負主要責任一般來說,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客與車主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種是乘客合同關係,另...
-
坐客車受傷,客車以沒責任拒賠可以起訴索賠嗎?
我們在放假回家的時候會去短途旅遊,我們可能會去坐大巴車,因為大巴車還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但是坐客車受傷在生活中還是常有發生。坐客車受傷了以後就會發生賠償方面的糾紛,客車通常認為自己不用負責任所以不賠,這樣糾紛就發生了。客車到底有沒有責任,是不是可以不賠...
-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有什麼標準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無可避免的需要對事故的責任作出認定,而這項工作只能由公安交警大隊進行,具體在進行責任認定的時候也會有一定的標準,那究竟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有什麼標準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有什麼標準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