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哪個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哪個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結合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1條的規定進行分析並聯合實際交通管轄權有爭議,主要有三個方面,分別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和特殊管轄,下面分別作詳細介紹:
級別管轄:
通常情況下,交通案件由縣級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轄;
未設縣級交通管理部門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地域管轄:
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起始點(事故發生時輪胎制動印痕的起點或側滑印痕的開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在指定管轄之前,首先發現亦或是最先接到報警的部門應當最先救助傷員,進行現場前期勘查,進行處理。
特殊管轄: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應當吊銷登出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以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哪個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解決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時,還可以處理下級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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