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新出司法解釋,這些重要條文,你必須知道!(二)
近年來,徵地拆遷行為仍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如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可以依法徵收,但需要給予被徵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實踐中,通常有的徵收方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宜達不成協議時,為了儘快完成徵收工作,實現徵收目的,通常會在沒有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強拆老百姓房屋,強佔土地,給被徵收人合法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此時,被徵收人就會涉及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徵收方賠償損失,提起賠償時要注意些什麼呢?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中給出了明確的答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一)確定賠償方式、專案、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二)不予賠償決定;(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
第三條明確了將相關賠償決定納入行政賠償的受案範圍。依據該條規定,行政賠償訴訟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違法,損害其合法權益,就該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並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第二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或行政機關作出了行政賠償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該賠償決定仍然無法彌補其所受損失,從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判決撤銷該賠償決定等。
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第九條 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第八條、第九條明確了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主體資格。為統一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全面審查原則與尊重當事人訴權,對行政賠償訴訟中涉及的行政機關共同侵權以及經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的被告資格予以明確。
當然,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很多需要被徵收人注意的細節,處於該訴訟行為的專業度、複雜程式,還是建議各位被徵收人遇到需要提起行政賠償的,委託專業的律師介入幫忙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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