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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訴訟中的出庭問題

  關於離婚訴訟中的出庭問題

關於離婚訴訟中的出庭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情況”呢?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於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因此,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於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

  原被告不出庭的4種後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民訴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標籤:出庭 訴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