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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自首怎麼處罰?

【基本案情】

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自首怎麼處罰?

被告人王某駕駛無號牌的藍色海洋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沿長春市雙陽區北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雙陽區客運南站東門南側,將被害人譚某撞倒致傷,譚某於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駕駛肇事車輛駛離現場,後步行回到現場投案自首。

經鑑定,被害人譚某系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律師分析】

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離開案發現場,不久後主動返回,並撥打了報警電話,在返回到案發現場後,參與搶救被害人,接受現場民警詢問,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離開的時間較短,且在被告人離開後就有群眾發先被告並報警,被害人的死亡並非由被告人的逃逸所致。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在三至七年。鑑於被告人存在自首,且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王巨集偉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取得其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社群調查對其採取非監禁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適用緩刑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