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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電動車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電動車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電動車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規定,車輛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該如何認定?

之前電動自行車通用的標準是《電動車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因為在某種程度上法律有一定的滯後性,很多電動自行車不論在質量還是執行速度上,都屬於“超標車”,因此2018年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對於電動車的標準進行了重新制定,修訂後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新修訂的標準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效能、阻燃效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動車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該標準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如果電動自行車設計的最高時速和其他相關的標準已經超出國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標準,那麼這類電動自行車已經具備機動車的效能,應被認定為機動車而不是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普遍的做法是認定輕便的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不必進行鑑定,除非處理事故的交警認為有必要或者事故雙方認為有必要鑑定的。

區分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對於事故認定中雙方的責任承擔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規定均不一樣:

1)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簡單來說,機動車上路必須繳納交強險,需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相應的駕駛證才能駕駛車輛上路,而非機動車則無此規定。

2)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3)發生事故時,一般機動車承擔責任的比例要比非機動車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