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買房什麼情況下付定金

法律1.9W
買房什麼情況下付定金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對於買房定金糾紛,什麼情況下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一)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定金具有擔保和懲罰的性質,也就是說,購房者先交給開發商購房定金,在之後再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如果購房合同順利簽訂,那麼購房定金就一般轉為購房款;如果購房合同未能順利簽訂,那麼購房定金就要區別情況對待。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雖然說購房定金是購房者交納的,但定金本身對開發商也是有約束作用的。也就是說,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那麼開發商不僅需要全額返還購房定金,還要另外支付等額的價款給購房者,這就是購房定金的懲罰性質的體現。
(二)因不可歸責於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麼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中的。但是,由於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沒有主觀過錯,所以開發商不需要再額外支付等額的價款給購房者。
需要提醒的是,這裡所謂的“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由於發生了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房不符合當事人交納定金時的條件,如果購房者拒絕簽訂商品房合同,那麼開發商就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是全額返還購房定金。
以上就是對“對於買房定金糾紛,什麼情況下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所做的詳細解答。不難看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開發商存在過錯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簽訂,或者因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雙方當事人不能簽訂合同時,開發商才需要返還定金。從實踐來說,購房者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定金的糾紛常常發生在開發商存在過錯行為的情況下,也就是購房者認為簽訂合同時的商品房與交納購房定金時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