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無罪釋放損失如何賠償?
一、嫌疑人無罪釋放損失如何賠償?
嫌疑人無罪釋放損失有關機關來進行賠償的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機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這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額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哪些情況下適用刑事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刑事拘留適用範圍是:(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現行犯是指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即時發現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從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適用物件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著嚴格的界限和標準,不能隨意變更和超越。但在公安司法實踐中,部分幹警對這一標準的掌握不是很好,主要表現為兩種傾向,一種是刑事拘留適用範圍過於隨意化、擴大化。公安幹警的法制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是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這種傾向主要表現為:(一)為防止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訴,起訴而對其採取刑事拘留,以拘代處,混淆了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界限,擴大了刑事拘留的範圍。(二)由於刑事拘留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日期有限,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長辦案時間。(三)以拘代查,濫用拘留,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隨意進行拘留審查,甚至有公安機關在對外來人口清查時發現沒有身份證的人也進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四)有的公安機關出於地方保護的目的,將典型經濟合同糾紛中的債務人強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債務人及其家屬迅速還欠,插手經濟糾紛案件。另一種傾向是對刑事拘留的適用範圍掌握的過於僵化,無形中縮小了刑事拘留的範圍。當然了這種做法的目的各種不同,有的地方公安機關是為了增加捕教率,有的是對公安偵查工作責任心不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有的是公安幹警徇私情。
此外還需指出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規定,即使這些人符合條件也不得對其適用刑事拘留。
現在我們國家的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是非常大的,但是也有一些冤假錯案的出現導致權威受到損害,所以為了彌補當事人的一些損失,是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當然行為人在被無罪釋放之後應當及時的來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請,會由有關機關來進行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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