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資質與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簽訂試用合同有效嗎
聘用合同雖雙方簽字即可生效,但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的建立,所訂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政部門的政策,凡是違反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違反的合同條款,應屬無效條款。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雖屬無效民事行為,但這種無效行為也可能帶給雙方當事人損失,因此,由於一方原因造成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無效責任人要賠償對方的損失。明白了上述道理,當用人單位有意以試用期為幌子造成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時,我們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只有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確定試用期,也就是說沒有正式合同便沒有試用期,更不存在單獨的所謂“試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訂立所謂的“試用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為有關法律根本不承認“試用合同”。造成這種無效合同的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而被損失者則往往是被聘用者。
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1年的“試用合同”,勞動者幹了9個月時,單位以“試用期”為名炒勞動者的“魷魚”,並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提出這個合同是無效合同,一年的試用期應當視為正式合同期。據此,勞動者不但可以要求單位按規定才能解除你的合同,即使合同被解除,勞動者也有權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並要求按規定單位因提前解除合同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勞動者也有理由要求單位為勞動者支付所謂“試用期”內的“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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