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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業病的相關法律有什麼

法律1.65W
工傷職業病的相關法律有什麼
工傷職業病的相關法律有什麼
1、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殘疾用具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程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第五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鑑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