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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即遂標準

法律2.07W
盜竊罪的即遂標準
盜竊罪即遂標準

1、盜竊罪即遂以行為人非法佔有被盜財物為標準。這一標準應當準確理解為,行為人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其中包含財物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對財物失去控制和行為人對財物的控制兩個元素。對盜竊罪即遂標準的把握,不僅有助於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同時,還影響到對介入犯罪行為的正確認識:即遂後介入,不能構成共犯。


2、盜竊特定狀態下財物行為的定性。一般情況下,盜竊行為獲取他人財物即告完成,但是,如果盜竊的財物出於特定狀態,如保險櫃、信用卡等,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往往分多步完成,表象上構成兩個或多個“即遂”:控制保險櫃、信用卡___取出財物等。此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活動財物為即遂標註,則,他人在行為人獲得財物前介入,構成共犯。


3、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之後的即遂問題。依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使用暴力者,構成搶劫罪。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包含這兩種即遂表象:盜得財物和搶劫完成。但是,此種犯罪是否即遂,應當依據搶劫罪即遂標準來判斷;有一種例外,即,在此種轉化過程中,行為人具備劫得財物或致人傷害結果之一即構成搶劫罪即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