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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是否代表已交房

法律2.42W
簽訂購房合同是否代表已交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未簽訂購房合同是否返還定金


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未能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往往因此而拒絕返還購房者已交付的定金。我們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具體分析:


  1、一般來說,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給付定金的時候,與開發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而事後雙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協議,則購房定金通常應當返還購房者。

凡在認購書、意向書一類協議中設定立約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產生,在其所擔保的立約行為沒有發生時,違反承諾的一方當事人就應當受到定金處罰。因此,在實踐中不能把認購書、意向書中約定的定金性質都認為立約定金,否則對購房者極為不利。如:因開發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條件或基於惡意,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簽訂而讓購房者承擔定金不能返還的後果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2、嚴格以認購書約定的條件為準,可區別於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如果認購書並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價格、面積、戶型結構等具體條件,而是把這些內容留待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或銷售合同再行協商,而開發商與購房者又未能就此協商一致,從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主合同的,則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其次,如果開發商在簽訂主合同時,提出與認購書約定的不同的條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簽訂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反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再次,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雙方就認購書約定的條件之事項未能達成一致
,導致不能簽訂主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定金。另外,如果認購書已經將以後要簽訂的主合同的條件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而購房者應當承擔違反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不予返還購房者定金。


  3、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開發商應當如數返還購房者定金。

因為《房屋認購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將轉化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的一部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認購書內容應當清晰、明確。通常情況下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認購協議書》大多是事先準備好的格式條款,對於《房屋認購協議書》中沒有的內容購房者有權要求補充。建議購房者最好請專業律師陪同簽訂認購書,因為認購書的內容如果轉化為購房合同的條款,將直接影響購房者的權益。

雖然房屋認購書不屬於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只要建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同時當事人也是自願簽署的話,那麼該合同就會生效,需要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中的義務。而具體房屋認購書的內容,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