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眾鬥毆轉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聚眾鬥毆罪轉化的情形有哪些
1、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事前預謀實施鬥毆,並對鬥毆過程中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鬥毆過程中,明知本方人員的行為有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仍持預設、不加制止等放任態度,則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傷害或者殺人的行為,都應對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2、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者在聚眾鬥毆過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均應共同承擔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3、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對鬥毆過程中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均有概括性認識,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夠查清造成傷亡後果的直接責任人,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蔘與聚眾鬥毆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節以及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別裁量刑罰。
4、在聚眾鬥毆中,各行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該人重傷或者死亡,但難以查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責任人的,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所有參與共同加害的行為人均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裁量刑罰時,應根據各加害人蔘與聚眾鬥毆的程度、作用等情節,酌情適用刑罰。
5、聚眾鬥毆中,傷及無辜,致人輕傷的,以聚眾鬥毆罪論處;致無辜群眾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酌情從重處罰。
聚眾鬥毆說的直白一點也就是打群架,不過此時的情節可能相對要嚴重一些,往往也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於是才有必要對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判斷打群架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此罪的定罪標準規定。沒有達到標準規定的,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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