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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中當場的認定

法律1.42W
搶劫罪中當場的認定
搶劫罪怎麼認定

關於搶劫犯罪的認定,還要從其構成要件入手,認定搶劫罪需要具備四個法定要件:


(一)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二)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三)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四)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於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於動產,非法侵佔不動產的不屬於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認定搶劫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由於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於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


(二)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為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洩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


(四)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為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井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為,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


(五)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首先搶劫罪在我們國家的成立條件,他也是包括四個方面的,也就是犯罪成立的四個構成要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在主體方面必須是年滿14週歲的人才能夠成為我們國家搶劫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