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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程式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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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程式中止的情形
醫療事故鑑定中止的情形
醫療事故鑑定中止的情形、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醫學會將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程式中止。因為,在醫療事故鑑定中,相關病歷資料、封存的實物、藥品、證人證言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證據基礎,沒有這些材料鑑定專家是根本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是這個道理。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醫學會只能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程式,等待當事人補齊相關的材料。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一方提出的,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關鍵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拒絕做屍體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屬於這些內容的範圍。、如果醫患雙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醫學會將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程式,並且有權拒絕醫療事故鑑定。因為,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如果鑑定所依據的病歷、資料、物品都是虛假的,是根本無法進行事故鑑定的。如果是在接受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過程中發現材料不真實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決定;如果是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發現材料不真實的,則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鑑定程式的決定。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鑑定組會要求“材料提供者”再次補充鑑定材料;材料補充後可以做鑑定的,恢復鑑定程式。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夠補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實的材料的,醫學會將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鑑定的決定。使既往的鑑定程式回到初始的狀態。、如果醫療事故申請人拒絕繳納鑑定費的;醫學會將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程式。因為,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醫學會受理鑑定申請後,申請人使應當繳納鑑定費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屬由於經濟困難,不能夠繳納事故鑑定費用的,會在一定時間內告知繳費義務人,按時繳納鑑定費,如果不能夠按時繳納的法律後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由於經濟困難不能夠按時繳納鑑定費用的,應當及時提出,並且申請鑑定費的減免。如果申請不被接受,費用不能夠按時繳納的,醫學會將中止鑑定程式。醫療事故鑑定中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