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換租客
租客是否可以隨便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兩點:
(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損毀、滅失,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來做倉庫的,但是現在牆踏了一邊,起不了保護作為了。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現牆體裂縫。
因此,除了上述兩點外,除非房屋租賃合同本身有約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則,承租人必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租賃該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清,甚至根本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又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雙方曾經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的,那麼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被當做不定期租賃來處理。按規定,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實施,一切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針對於對租憑物做出違規的事情才能進行解除,所以,租憑合同只要合法就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如果雙方做出違法的事情同樣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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