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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如何進行檢察監督

法律2.44W
暫予監外執行如何進行檢察監督
暫予監外執行如何進行檢察監督
監外執行顧名思義就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實際上無論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是《監獄法》規定的都是暫予監外執行而不是監外執行,也就是說在我國並沒有監外執行的規定。

普通民眾往往將緩刑當成監外執行,實際上兩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國法律對暫予監外執行有如下規定: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1、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監獄內服刑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對於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服刑人員,或者自傷自殘的服刑人員,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辦理的程式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