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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因孕婦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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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因孕婦判處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情況下盜竊罪不能判處緩刑

1、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2、慣犯;

3、未全部退贓的;

4、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5、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綜上所述,盜竊犯罪是常見的侵害公民財產安全的犯罪型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要立案偵查。在刑法條款下,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訂相關司法解釋,浙江省規定盜竊金額達到三千元就構成量刑起點,從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數額金額達到四十萬是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