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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醫療費誰負責

法律2.48W
工傷期間醫療費誰負責
工傷期間醫療費誰負責
工傷期間醫療費負責具體如下:
1、工傷醫藥費用人單位個人先墊付;
2、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稽核並報銷
3、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4、只要能證明該藥物是搶救和治療所必需的,並且不是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的主張下使用的藥物,那麼醫院可以簽發證明,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償報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