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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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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選擇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要處理好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子女撫養權確定是有一定原則的,在一定情形下,要聽取孩子的意見,那麼父母離婚,孩子多少歲可以自主選擇跟誰?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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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選擇,有自主選擇性嗎

父母離婚孩子怎麼選擇的這個在《婚姻法》中有規定,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夫妻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孩子歸屬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婚姻法》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