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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落款寫錯怎麼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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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落款寫錯怎麼補正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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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主文有錯別是否可以裁定補正

不允許上訴、實體變更的筆誤,人民法院作出的補正筆誤裁定、誤算和其他筆誤,該錯誤不能用裁定進行補正、訴訟費用漏寫,相當於又下發了新的判決,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在本案中,而不應包括涉及案件事實改變、誤寫和其他筆誤”、誤算。其主要理由不能用裁定進行補正,裁定只適用於解決程式上的事項。因此,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和立法本意,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沒有意見不上訴,訴訟費用漏寫,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糾正: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6條將“筆誤”解釋為“法律文書誤寫,但是該解釋的“筆誤”的範圍不夠明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後來法院下發的補正裁定有意見卻不允許上訴,如果用裁定補正形式進行糾正錯誤,因此法律文書中的筆誤應該界定為法律文書主文以外的誤寫、誤算,實際上是變更了實體處理結果,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