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必須進行傷殘鑑定嗎
工傷傷殘鑑定如何進行
工傷鑑定部門: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工傷鑑定申請: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辦理工傷鑑定程式:
第一步: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我辦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
第二步:申請人填表後交回我辦,同時提交:1、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的證明材料;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第三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形成決定書。
第五步: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二次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在第一次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的15日之內進行申請,可以由用人單位,本人、家屬提出向當地社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申請,而申請的所需要提交的材料為醫院診斷書和傷員的人事資料等,與第一次工傷鑑定提交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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