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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應該按照怎樣的程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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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應該按照怎樣的程式訂立
自書遺囑應該按照怎樣的程式訂立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記住寫的內容可以多一點,以後如果有人質疑,內容越多,越便於進行筆跡鑑定)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所以自書遺囑的關鍵在於:在訂立之後不能再有更新的遺囑,否則即可推翻前一份的內容,這是你們今後需要注意的)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