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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接電話法院是否拿他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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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接電話法院是否拿他沒辦法
被告不接電話法院是否拿他沒辦法
被告不接電話,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是傳票送不到被告手裡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經過了公告送達程式,即使被告沒有收到傳票,是可以做被告缺席的開庭審理,做缺席判決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是無法送達傳票等材料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法院起訴流程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 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給雙方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