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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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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
什麼時候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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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大家都知道,有的時候用人單位會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有的情況下就不會,那麼通常什麼時候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又是多久?律師365小編總結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何時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這裡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細微的變化,說明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侷限於“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為一年的規定更公平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過,對於高收入勞動者,有雙封頂的限制。


關於“用人單位什麼時候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實踐中如果有上述十二種情形之一的,那麼就要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至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則就要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了。